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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督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毛福生对冯玉才申请支付令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福生,冯玉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523民督40号申请人:毛福生,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被申请人:冯玉才,男,农民,住辉南县。毛福生于2017年8月29日因冯玉才欠饲料款未偿还,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冯玉才给付所欠饲料款12560.00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冯玉才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毛福生所欠饲料款12560.00元,并给付申请费71.00元。被申请人如对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鸿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