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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传世、程某等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传世,程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764号原告:程传世,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原告:程某。法定代理人:程传世,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系原告程某之父。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闫庄社区。负责人:李洪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程传世、程某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程传世、程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传世、程某在本案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传世、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程传世、程某负担。审判员  孟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