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孝忠与山西省平顺县生产资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孝忠,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许孝忠,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退休干部,现住平顺县。委托代理人王平炎。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利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许孝忠与山西省平顺县生产资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许孝忠欠款9096元及欠款利息4147.78元,共计13243.78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90元、执行费99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3243.78元直至还清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90元、执行费99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原 青 林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张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