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某与刘某、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刘某,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163号原告:宁某,女,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刘某,女,汉族,住栖霞市。被告:迟某,男,满族,住栖霞市。原告宁某与被告刘某、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庭前调查中查明被告刘某已于2015年8月死亡。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慕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