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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利平、淄博博山齐力建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平,淄博博山齐力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平,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淄博博山齐力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西冶街以西新坦路南。法定代表人:曲帅,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利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平与被执行人淄博博山齐力建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