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委赔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磷物流中心、北京中磷物流中心乌鲁木齐销售部司法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新委赔监9号北京中磷物流中心、北京中磷物流中心乌鲁木齐销售部:你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新28委赔8号赔偿决定,以”且末县公安局对你公司负责人郭佳违法刑事拘留,并扣留企业合同章长达一年,侵犯了你公司合法权益,信誉无形资产损失惨重,应予国家赔偿”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且末县公安局违法拘留郭佳,应当由郭佳作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相应的赔偿申请。并且且末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5月就刑事拘留赔偿事项和郭佳达成和解协议,由且末县公安局给付郭佳赔偿金8965.1元,该协议已于2017年5月16日履行完毕,对此,你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赔偿请求人。关于你诉称且末县公安局扣押企业合同章的问题,因且末县公安局并未对你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你申请且末县公安局承担违法扣押的国家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巴州中院赔偿委员会对你的国家赔偿申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