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402号原告:徐某,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刘某,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徐归风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