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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402号原告:徐某,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刘某,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徐归风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