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相志、江海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相志,江海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694号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樊川大道。法定代表人袁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相志,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江海迪,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相志、被告江海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为1,250.00元由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 袁 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