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4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小琴、邢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4633号申请执行人:胡小琴,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邢美春,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琴与被执行人邢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邢美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邢美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评估及拍卖被执行人邢美春所有的位于永安市观澜世纪城小区7幢2-401室房产,拍卖的成交价为743000元。在扣除评估费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和其他优先受偿债权后,已全部用于偿还信用社的贷款,无余款可供案件分配。此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邢美春妨害执行行为作出拘留决定,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邢美春去向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同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林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