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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宋某;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391号原告徐某,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宋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宋某,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诉被告宋某、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江振波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湛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