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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严成然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成然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成然,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湄潭县。现住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利仁,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成然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6月8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成然及其辩护人陈利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严成然与谢某、商某、吴某2签订林木购销合同,以人民币85000元的价格向谢某、商某、吴某2购买位于漳浦县石榴镇崎溪村“风柜斗”山上的巨尾桉树约100亩,双方约定由被告人严成然办理采伐手续后进行采伐。同年3月底,被告人严成然在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林某、吴某1等人采伐上述巨尾桉树,后出售至云霄县等地。经鉴定,被告人严成然砍伐林木的地点位于漳浦县石榴镇崎溪村07大班010、030小班,地类为防护林地,砍伐树种为巨尾桉,砍伐林木面积64503平方米(折96.75亩),相应采伐蓄积量为299.2768立方米。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严成然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材料。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成然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严成然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陈利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严成然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严成然所砍伐的林木曾经受台风影响,长势较差,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间,被告人严成然向谢某等人购买了位于漳浦县石榴镇崎溪村“风柜斗”的巨尾桉树约100亩,并约定由被告人严成然办理采伐手续。后被告人严成然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擅自雇用林某等人对上述巨尾桉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严成然砍伐的巨尾桉树地点位于漳浦县石榴镇崎溪村07大班010、030小班,地类为防护林地,砍伐树种为巨尾桉,砍伐林木面积为96.74亩,蓄积量299.2768立方米。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严成然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成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严成然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严成然主动投案的证明、被采伐林木的权属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林木购销合同书,证人杨某、谢某、商某、吴某1、林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和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成然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蓄积量计299.276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严成然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利仁提出被告人严成然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严成然所砍伐的林木曾经受台风影响,长势较差,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成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捷锋人民陪审员  姚佳惠人民陪审员  曾丹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雪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