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薛海斌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斌,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577号原告:薛海斌,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宏泰小区东四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斌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海斌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薛海斌承担1337.5元。审判员 赵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