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法振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振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759号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福汇佳苑社区服务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江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法振霞,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法振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法振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法振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