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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阳旋与被申请人罗希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250号申请人:欧阳旋,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罗希异,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欧阳旋与罗希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欧阳旋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希异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罗志林、欧水莲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资兴市新区(面积53.76平方)住宅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希异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欧阳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