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双双、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双,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凯,张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异26号申请人:李双双,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洪川村2组。法定代表人:杨凯,总经理。第三人:杨凯,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第三人:张薇薇,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双双与被执行人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双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请求追加第三人杨凯、张薇薇为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邛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82号调解书一份(复印件),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申请人李双双与被申请人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29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双双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14800元、女职工哺乳期工资12000元、社保补贴372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00元,共计36526元;三、申请人李双双放弃其他仲裁请求。2、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复印件)。3、2016年3月15日,邛崃市人民法院给李双双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复印件),案号(2016)川0183执696号。4、2017年7月10日,杨凯、张薇薇出具承诺书一份(复印件),主要内容,贵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邛崃市凯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三家企业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承诺人杨凯、张薇薇自愿代为三被执行人履行所欠的职工工资及劳务款项。5、本院执行人员对杨凯、张薇薇所作的执行笔录一份(复印件),主要内容为,杨凯陈述:我们企业确实还欠很多工人工资,部分人员已经申请执行,现在我本人正在与涉案的申请执行人协调,我自愿为邛崃市凯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作担保,担保范围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人和即将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劳务案件。张薇薇陈述:我也同意杨凯的意见,尽量想办法尽快执行,我也自愿为邛崃市凯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所欠的执行案件劳务款作担保,担保范围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人和即将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劳务案件。本院查明,李双双与被执行人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邛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82号调解书一份(复印件),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申请人李双双与被申请人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29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双双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14800元、女职工哺乳期工资12000元、社保补贴372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00元,共计36526元;三、申请人李双双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调解书确认的给付期限到期后,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李双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10日,杨凯、张薇薇作出书面承诺对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的职工工资及劳务款项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邛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58号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第三人杨凯、张薇薇在本案执行期间,自愿为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现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李双双的债权无法实现。现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杨凯、张薇薇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杨凯、张薇薇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杨凯、张薇薇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清偿四川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许 麟人民陪审员 高 艳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书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