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志昌、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志昌,王芬,江志贵,张桂菊,江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43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60号。法定代表人:徐峻,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建华,系该社职工。被告:江志昌,男,1966年10月2日,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王芬,女,1976年6月22日,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江志贵,男,1971年8月14日,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张桂菊,女,1978年11月20日,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江涛,男,1997年12月21日,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志昌、王芬、江志贵、张桂菊、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付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莹书 记 员 齐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