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小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小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申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小华,女,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再审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小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再审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卫国审判员 窦常娟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