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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攀与刘丽战、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刘丽战,梁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125号原告:张攀,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恒,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战,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益锋,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丽丽,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攀与被告刘丽战、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1元,因案件撤诉,减半收取2280.5元,由原告张攀负担。审 判 长  吴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人民陪审员  马昌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