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攀与刘丽战、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刘丽战,梁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125号原告:张攀,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恒,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战,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益锋,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丽丽,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攀与被告刘丽战、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1元,因案件撤诉,减半收取2280.5元,由原告张攀负担。审 判 长 吴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人民陪审员 马昌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