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田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857号原告田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95元。审判员  孟雅玲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张铧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