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3执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陈伟义、黄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陈伟义,黄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3执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80412973095W。法定代表人:高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军,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伟义,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黄丽,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本院在执行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陈伟义、黄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伟义、黄丽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伟义、黄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丽存款4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洪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隆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