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0号。法定代表人:赵洪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胜,男,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华,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837号新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邢建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盟,男,该单位机关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成,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6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德城区新湖办事处罗南社区棚户区改造协议》。2014年10月8日,洪涛与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罗南街拆迁事宜第备忘录》。洪涛系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一审中也担任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应进一步查明以下问题:1.其签订《关于罗南街拆迁事宜第备忘录》的行为是否代表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2.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履行《关于罗南街拆迁事宜第备忘录》的行为是否应认定其追认或认可洪涛的签署行为;3.如洪涛可以代表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确定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玉福审判员 张小雪审判员 李连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