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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红兵与乔顺岗、孟喜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兵,乔顺岗,孟喜梅,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兵,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顺岗,又名乔军,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孟喜梅,又名孟莉,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孟军,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红兵申请执行乔顺岗、孟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6.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5日起月利率按2.0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孟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乔顺岗、孟喜梅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352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70元,被执行人孟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行本案的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乔顺岗神木县南关小区12号楼2单元802室房屋一套及被执行人孟军位于神木镇南关小区8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一套,现暂不宜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永平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3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张伟代理审判员:陈会军、孟坤记录人:邱永平评议如下:陈会军:本院在执行张红兵申请执行乔顺岗、孟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6.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5日起月利率按2.0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孟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乔顺岗、孟喜梅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352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70元,被执行人孟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乔顺岗神木县南关小区12号楼2单元802室房屋一套及被执行人孟军位于神木镇南关小区8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一套,现暂不宜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张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孟坤:同意。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