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瑞华、胡潇洋与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华,胡潇洋,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瑞华,女,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申请执行人胡潇洋,男,汉族,1999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21595-3。住所地:开封市省府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经理。杨瑞华、胡潇洋申请执行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豫020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瑞华、胡潇洋商铺租金112.54元及违约金33.76元;赔偿原告杨瑞华、胡潇洋经济损失16047.25元)。因被执行人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杨瑞华、胡潇洋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6193.5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杨瑞华、胡潇洋申请执行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陪审员 龚新娅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