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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邢联社与袁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联社,袁诗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2112号原告:邢联社,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诗刚,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邢联社与被告袁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邢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杜 翠书 记 员  刘冰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