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杜国珍与徐丽初、许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珍,徐丽初,许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157号原告:杜国珍,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率华,男,193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徐丽初,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许爱霞,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杜国珍与被告徐丽初、许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8月23日的利息为人民币80400元,自2017年8月24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杜国珍的委托代理人朱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初、许爱霞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5年4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8日,被告徐丽初向原告杜国珍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壹年(2014.11.8—2015.11.7),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丽初、许爱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杜国珍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8月23日的利息为人民币80400元,自2017年8月24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8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