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钟崇、刘大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崇,刘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813号申请执��人长春市双阳区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宝迪克公馆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小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钟崇,女,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大明,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崇、刘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12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崇、刘大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士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9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对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存款;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询,二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有抵押房产;经对被执行人车辆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查询,二被执行人均查无登记信息;上述情况已经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院将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与(2017)吉0112执925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