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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8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辉与潘理强、麻庆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潘理强,麻庆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8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辉,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潘理强,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麻庆迟,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赵辉与潘理强、麻庆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20万元、违约金7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752元。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二处,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33909.45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