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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苏祖凤,苏其金,福建鑫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王丁辉。被执行人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苏祖凤。被执行人苏祖凤,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苏其金,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建鑫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林盛齐。申请执行人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苏祖凤、苏其金、福建鑫马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金1503429.65元及利息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苏祖凤、苏其金、福建鑫马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有开设银行帐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及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清市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标的物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现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因涉租赁权是否成立故暂未处置;(3)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机构查询后预查封被执行人苏祖凤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的房产,该房产因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暂未处置。(4)本院另案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福建鑫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清市盐场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因无人竞买由抵押权人以物抵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已被本院控制的财产可待条件成就时依法处置,现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