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求龙与王振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求龙,王振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290号原告:黄求龙,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多俊,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国,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黄求龙诉被告王振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黄求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求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求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黄求龙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