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4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艳烽、李焕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艳烽,李焕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4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艳烽,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李焕弱,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艳烽与被执行人李焕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114万元及逾期利息。在依法受偿123804元后,剩余的申请标的及逾期利息未能执行到位。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灿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