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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89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崔永波诉吉林省金地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波,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894号(2017)吉0582民初894之一号原告:崔永波,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于明,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崔永波与被告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波撤回对被告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