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景琴、田成英等与孙国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琴,田成英,孙国庆,宋井伟,修昆朋,修银行,马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802号原告:李景琴,女,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田成英,女,汉族,1944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国庆,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井伟,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修昆朋,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修银行,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磊,男,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景琴、田成英诉被告孙国庆、宋井伟、修昆朋、修银行、马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书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琴、田成英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琴、田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予以全部退回。审 判 员 马 健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人民陪审员 康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