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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崔美玲、贾志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美玲,贾志敏,怀来县存瑞镇窑子头石灰石矿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119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东街农行储蓄所3楼。法定代表人:王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学,市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美玲,女,200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志敏,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来县存瑞镇窑子头石灰石矿,住所地怀来县存瑞镇窑子头村。法定代表人:李文义,矿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美玲、贾志敏、怀来县存瑞镇窑子头石灰石矿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