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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民催8号申请人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号:310XXXXXXXX010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达路488号6幢101-106室。法定代表人曲少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中立,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明贤,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并于2017年6月3日将申请人”上海龙阳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更正为”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本部签发的票号为×××(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陆月壹十贰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柳林县华泰洗煤焦化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岩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