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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蒲华玲与毛坤萍黄江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华玲,黄江川,毛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蒲华玲,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黄江川,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毛坤萍,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蒲华玲与被执行人毛坤萍、黄江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坤萍、黄江川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华玲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2017年5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毛坤萍、黄江川无可供执行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下落不明。2017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临空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11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覃仕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