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9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欧洋与被告德阳美奇艺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洋,德阳美奇艺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92号之一原告:欧洋,女,生于1977年2月12日,汉族,住什邡市。被告:德阳美奇艺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天山北路656号万兴魅力城3组团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45745542D。法定代表人:廖必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欧洋与被告德阳美奇艺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德阳美奇艺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欧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为198元。审 判 长 石 娜人民陪审员 华汝明人民陪审员 谭榜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