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与吕人军、郑蓉蓉汽车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吕人军,郑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住所地:宣城市鳌峰中路。负责人:郝建,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吕人军,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郑蓉蓉,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系吕人军这妻。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吕人军、郑蓉蓉汽车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公证处(2017)皖宣敬公证字第1328号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吕人军、郑蓉蓉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3130.45元及利息550.25元,合计3680.7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人军、郑蓉蓉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吕人军、郑蓉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30.7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