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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志鹏与刘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鹏,刘腾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616号原告:陈志鹏,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刘腾龙,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陈志鹏与被告刘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志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陈志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泉源速 录 员  刘静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