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荣与李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荣,李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唐荣被执行人:李永德申请执行人唐荣与被执行人李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永德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72000.00元及资金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川FP13**号小型汽车一辆,但申请执行人表示该车辆价值不大,不要求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