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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柴玉秀与张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玉秀,张方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358号原告:柴玉秀,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张方春,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玉秀与张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玉秀提供的被告张方春的地址为山东省邹平县高新街道办事处七里村267号,后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原因为收件人原址查无此人,故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玉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耀辉人民陪审员  袁晓娟人民陪审员  时玉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