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监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07
案件名称
孙进洲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民监76号孙进洲:你因与周锦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你与周锦海之间自2011年始至2016年4月存在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完整的往来账。周锦海于2016年4月7日出具的5000元收据中载明“决清”字样,表明双方已就之前材料款结算完毕。你主张该收据忘记扣除2015年2月17日给付的3000元,但从两份收据字面上无法看出2015年2月17日的3000元包含在2016年4月7日的5000元内。现你无法提供双方往来账证明材料款总额及已付款情况,故你主张多付3000元材料款,证据不足。你另主张赔偿误工费1000元,于法无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在申请再审期间主张返还多收的8000元材料款及重复收取的材料款1710元、另付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合计12710元,对于你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部分,不属于再审申请审查范畴。2017年7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你对上述生效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已经作出(2017)苏01民申44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