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君、谢新华与周浩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君,谢新华,周浩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819号-1原告:沈君,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谢新华,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受沈君、谢新华的共同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浩吉,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浦锡东(系周浩吉之父),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红,江苏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君、谢新华与被告周浩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沈君、谢新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君、谢新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君、谢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君、谢新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周锡培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笑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