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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伍金丹真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金丹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伍金丹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76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伍金丹真 曾用名 无 民族 藏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3.10.01 文化程度 文盲 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 住所地 同上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0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姜梦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762号 指控事实 2017年3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伍金丹真饮酒后驾驶其一辆逾期未检验的川AXXXXX“飞碟”牌轿车,行驶至本市武侯区洗面桥东一街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上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该车辆及护栏损坏,案发后伍金丹真被附近巡逻民警挡获。随后伍金丹真被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伍金丹真已对损毁的道路隔离防护进行赔偿。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伍金丹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0.8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伍金丹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伍金丹真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伍金丹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伍金丹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任 燕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