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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房建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房建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3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纬B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732678T(1-1)。法定代表人:吴世旷,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建勋,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旷驾校)因与被上诉人房建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旷驾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房建勋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世旷驾校是从事驾驶培训的单位,而非车辆销售机构。房建勋挂靠世旷驾校从事驾驶业务培训,利用世旷驾校的品牌车辆进行经营活动,按照业绩提取效益,接受世旷驾校的日常管理。房建勋支付20万元价款,取得的是车辆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世旷驾校一审提交的合同中也已明确载明车辆产权归世旷驾校,房建勋拥有合同期内的车辆使用权。一审法院认定房建勋与世旷驾校之间系车辆买卖关系,无事实依据。房建勋辩称:世旷驾校向房建勋出具的收条上明确载明房建勋交付的款项为“购车款”,收条可证明双方之间是车辆买卖关系。房建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世旷驾校继续履行协议并协助房建勋办理皖AC2**学、皖AC2**学车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9日,房建勋给付世旷驾校20万元,世旷驾校向房建勋出具收据一份,载明:购车款20万元,共计两台,每台10万元。后世旷驾校将皖AC2**学、皖AC2**学两台车辆交给房建勋并将该两辆车登记在世旷驾校名下,车辆行驶证中载明上述车辆的使用性质为教练。一审法院认为:房建勋支付世旷驾校20万元,世旷驾校签字确认该款项为购车款,足以认定双方车辆买卖合同成立,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作为买受人的房建勋将货款200000元支付给世旷驾校,已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后世旷驾校已将皖AC2**学、皖AC2**学两台车辆交付给房建勋,为实现买卖合同目的,世旷驾校还应及时履行协助房建勋转移涉案车辆所有权至房建勋名下的附随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办理变更所有权手续期限,现房建勋已经给予了世旷驾校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随时要求世旷驾校履行。故房建勋要求世旷驾校履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世旷驾校辩称房建勋支付的款项性质为10年的车辆使用经营权,房建勋对此不予认可,且世旷驾校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房建勋将皖AC2**学、皖AC2**学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房建勋名下。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价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房建勋与世旷驾校发生交易时,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世旷驾校一审中虽然提供了合同一份,但该合同并未有房建勋签字,该合同显不能认定为系为案涉交易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无书面合同固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可证明双方交易过程的唯一直接证据系世旷驾校向房建勋出具的收条。现双方对收条载明的“购车款”理解产生歧义,房建勋认为“购车款”所购买的是车辆所有权,世旷驾校则认为房建勋购买的是车辆的使用权。本院认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在交易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购×款”通常情况下所购买的是所有权,且房建勋向世旷驾校交付的款项与车辆价值基本相当。房建勋就其主张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且其所提交的收条让他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已产生倾向性认识。因世旷驾校所主张的仅购买使用权本身已突破正常交易主体的通常认识,该种情况下,世旷驾校更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所主张的购买使用权事实的成立。但就其主张,世旷驾校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所举证据,确认本案系车辆买卖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世旷驾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王政文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丛林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