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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连木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连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715号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282895948A),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008号。法定代表人:胡祝帮,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克,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连木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04912041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500号8幢1-1。法定代表人:李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连木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振亚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人民陪审员  廖红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