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某与艾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艾某。吕某申请执行艾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陕0827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陕0827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标的为:由艾某偿还吕某人民币70000元,月利率从2017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艾某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吕某27900元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1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