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传显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传显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777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98078Q。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被告:传显彬,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传显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文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