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才让公保与马尕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让公保,马尕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才让公保,男,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马尕子,男,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本院在执行才让公保与马尕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尕子有一辆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尕子所有的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绽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