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322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才让公保与马尕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让公保,马尕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才让公保,男,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马尕子,男,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本院在执行才让公保与马尕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尕子有一辆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尕子所有的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绽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