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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6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作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作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6205号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松,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超,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温作厚,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作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苏忠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董象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