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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岑学发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学发,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787号之一原告:岑学发,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65696X。法定代表人:殷清云。原告岑学发与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岑学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学发书面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学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岑学发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凤 微信公众号“”